返回第三章 铁警生涯 (五)劳动仲裁员(1 / 2)我心向法首页

2021年4月,我通过法考之后,正式拿到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2020年底我第二次参加法考之前,我的心理是忐忑不安的,虽然做了一些准备,但准备明显不足。我连新的教材都没有买。好在法理宋老师给了我们很多鼓励和安慰,对法理论述题的趋势,他也做了较为准确的判断。所以,在我原本在考完非常悲观的情形下,竟然以高出19分的优势通过了。19年法考,客观题,180分及格,我考了197分;主观题,108分及格,我考了107分。20年主观题,我考了127分。我的分数竟然都跟7有关,也算是一种巧合。

通过法考之后,我在想,那下一步该怎么办呢?脱离单位,冲向社会?在我这个年龄好像是非常不明智的选择。就好比一个还不会游泳的人,却一头扎进了水里,那不淹死才怪。目前单位也给我们提供了较好的庇护和福利,虽然工资不是很高,但却是有保障的。所以,我想到去申请公职律师,这原来也就是在我的考虑之内的。但关于这一块,因为单位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我遇到了不小的障碍。但没规定往往也是好事,因为也没有具体程序方面的限制,只要符合国家的文件以及司法部门关于公职律师申请的条件,就应该是可以的。我也咨询了局里的法制机构,得到了他们的鼓励和支持。所以我一直在坚持申请,最后终于在所领导以及处领导的支持下,我于2021年的9月7日,通过本省司法厅行政许可,正式成为了一名公职律师。我们处通过法考的有20多人,但成为公职律师的可能只有7个人左右。那还是在2018年,他们几个过了司法考试的同事通过集体申请交涉,并通过处长签字同意后,然后去办理取得的。这两年基本上处于一种停顿的状态。而在某肥市局,通过法考并且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人较多,可能有一百多人。他们有市委和市政府的文件作为依据,单位对于这一块也持着开放和鼓励的态度。我后来被某肥市局的公职律师董老师拉进了一个两公交流群。所谓两公,就是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群里有三百多人,我进群之后,加了很多某肥市各政府机关的公职律师,以及一些企业的公司律师为微信好友。所以,当一个人到了一个新的平台以后,他所进入的圈子以及结交的朋友,都会有新的不同。但社会上很多人,包括单位上的很多人都不知道公职律师是做什么的?他们和社会上的律师又有什么不同。根据2016年国家一份《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在国家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也重点发展律师队伍的建设。律师是依法治国的法治人才队伍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也是推进整个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律师一般分为三种,在社会上挂靠律所的,叫社会律师,也叫执业律师。他们是专门代理案件,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或非诉服务,并且收取服务报酬的人。而公司律师,主要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比如审核,把关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把关公司从设立,治理,以及融资,上市,并购,清算等程序的法律风险,代理公司应诉。但公司律师也只能领取工资收入,不能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收取费用。而公职律师,是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属于公务员序列,更是只能领取薪水,只能在本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不能在社会上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所以,公职律师,是不能在社会上代理案件,收取费用的。那么,既然成为公职律师,既不能在社会上执业,又不能获得额外的收入,从功利的角度来看,要这个证又有什么用呢?用还是有点用的,按照目前的政策,一个是取得公职律师资格的公务员在退休后,就可以正式在社会上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了,能让自己获得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第二个,如果你是公职律师,连续做满三年,再去做社会律师,就不需要再在律所实习了,省了将近两年的时间。最后一个,也就是我在本章中讲述的内容,公职律师除了偶尔给单位提供一点有限的法律服务外(行政机关一般也都有法律顾问,打官司需要公职律师出面的不多),唯一能做的,可能就是劳动仲裁了。

机会总是属于有准备的人,我成为公职律师后不久,在2021年10月中旬,我又参加了在经开区东怡国际大酒店举办的某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班,进行了为期四天的劳动法的学习和培训。在那个培训班里的学员,大都都是律师,也有不少是各个人社局下面的劳动仲裁院的工作人员,还有很多是在企业里做人力资源的。而且,我竟然也看到了几个认识的律师,他们也都是通过我的老同学,陈定好律师以前组织的饭局认识的。说实话,对于劳动法这一块,我在二十年前参加高等教育法律专业自学考试时,曾经学过,但这么多年过去,脑子里残留的印象已经很少很少了。19年法考客观题的时候,因为它是属于是商经的内容,而商经,是被我放弃的。在商经当中,我唯一后来去认真地学习的只是公司法,因为公司法是主观题考试的重要选项。所以,应该说,我劳动法的基础是比较薄的。所幸,劳动法也是法,法理皆通,我后来者也能居上。虽然那几天上的内容,大都比较新颖,比如涉及到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新业态和平台经济下的用工认定,民法典和劳动用工管理,但我也算是能听的进去。和我住一个房间的是某县人社局主管这一块的副局长崔局,他这次特意带了几个同事一起来学习。我和他也经常进行一些讨论。我们两个还在某天晚饭之后,到旁边的翡翠湖,环湖一周散步。我算是个性格活跃的人,培训班很多人下午上完课就回家了,我就想约不回家的同学到我们房间打牌。我在培训班群里发通知,“晚饭后需要继续学习的人请到某某房间,四人研讨”,很多同学窃笑,班主任沈老师批评我:不要在群里发和培训无关的内容。后来,瑶海仲裁委的两个同志果然就找到了我们房间,我,崔局,还有他们,我们四个人连续打了两个晚上的牌。我也狂加班上同学为好友,因为这也是一个难得的机会。应该说,大家都是法律人,抱着共同学习和共赢的心态,增加认识,增加交流和接触了解,对所有的人,都是没有坏处的。说实话,我的微信朋友圈好友,可能有一半的人都没见过面,但这并妨碍彼此受益。通过这些朋友圈好友发的信息,一个你自己能得到学习,第二个也能看出对方的思想,素质,人品和价值观。一些后来生活中的朋友,也正是通过微信朋友圈的了解和欣赏,从而才进一步走出网络,变成了生活中的朋友。而且即使一些生活中原本认识的人,因为我们没有时间去持久相处,很难在生活中去实际了解,但通过朋友圈,我们却会更多一些的去了解他,认识他。我有个老乡,汤大立,也算是肥西名人,组织了很多群。虽然他为人做事的许多方式我并不认可,但通过他组织的这些群,我认识了很多的乡友,朋友,在这点上,我还是要深深的感谢他。人交友的目的,不仅仅是让自己受益,也可能会成就对方。一个有格局的人,他追求的是共赢的结果。在这个网络掌控了半个世界,信息传播速度极快并且多变的时代,排斥网络交友,以及网络的工作和生活方式那是不明智的。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也要去做一些甄别和筛选,尽量选择那些志同道合的,适合自己的,互利共赢的朋友,以及尽量靠谱和稳妥的方式,去继续网上以及网下的联系。

我有时觉得自己真是老骥伏枥,壮心不已。我也曾开玩笑地跟朋友说,虽然老马起步比较晚,50岁才过法考,但进步还是可以的。在参加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班后不久,我就拿到了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聘书,我成为了一名光荣的兼职的劳动仲裁员。这也是一名公职律师,唯一的能在社会上公开做的,也不违反公务员工作纪律的事情。说实话,能够有这些机会,一个靠自己的做人,第二个也靠朋友的帮忙。朋友,是在当今中国社会一种极其重要的资源,回顾我们前进和成长的历程,都往往留下了朋友支持和帮助的印记。

刚刚成为劳动仲裁员去仲裁案件时,我就好像是一个完全的门外汉,一不小心走进了一个未知的领域。生活中的很多变化都是要靠外力推动,我们有时只要顺应这种外力,就有可能获得意想不到的收获。在这之前,我跟单位法监的胡支队,到省劳动仲裁院去过一趟,胡支代表单位应诉,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角度来说,他应该是被申请人,即用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而作为申请人的劳动者,原来是单位的保安,后来保安这一块又被外包。然后涉及到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的一些争议。因为这一块的用工关系也比较敏感,保安这一块还未完全转制,所幸后来双方调解结案。对劳动争议仲裁,我就仅仅是这点印象。所以,在第一次接到我去某县劳动仲裁院仲裁案件之前的头一天晚上,我的心就像是十五只吊桶打水,七十八下的。手头有的法律法规文件太少,我就抓紧时间,又去看了一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心想,有这些知识作为储备,估计也能应付一下吧。第一次开庭之前,院里并没有把相关案卷材料和证据交给我,我等于是一无所知。但当我坐上裁判席,听到用人单位一方当事人说,本来都调解好了,他又来申请仲裁,有这个必要么?我一听,心里就又点底了,赶紧向这个用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了解了一些情况。后来,果然没费什么周折,双方同意就原条件进行调解。书记员带他们下去做调解书,本案结束。第二个案件,是劳动合同争议,也不复杂,但要把案卷材料带回去做裁决书。这对我也是大姑娘坐轿,头一回。对于公文的格式以及编排,我之前等于是毫无了解。虽然自己也练过盲打,打字速度还可以,但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想想自己也太老实,从院里要一个版本,回去照套不就行了么?我不好意思这样做,怕丢人,就自己回家在网上进行学习,搜索,练习。搞了一两天,还请了小区的邻居美霞过来帮忙指导,总算做出了一份勉勉强强的裁决书。发给院长后,院长就给我发了一份他们院里的标准模式,和网上的有所不同,但我从此后就按照那个模式套了。形式的问题总算解决了。

劳动法在中国算是一种特殊的部门法,它又像民法,又像经济法,又有点像行政法。说他像民法,是因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争议的时候,劳动法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劳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说劳动法像行政法,因为它又是自治和强制并重。自治体现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强制体现在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以及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监督。说劳动法像经济法,可能它在法考的分类中被划为了经济法范畴,可能也属于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但劳动法和经济法还是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劳动法体系主要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门社会法。目前,作为劳动仲裁员裁判依据的劳动法体系,除了《宪法》有原则性规定,还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等基本法律规定之外,大部分都通过授权或其他方式,散见在各种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法规文件中。连《工伤保险条例》,这么重要的行政法规,到现在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地位。而且,也制订多年,没有修改。在目前,国家非常缺乏对很多问题的统一的明确的细致的规定的前提下,很多地方性文件的规定也各自不同。所以,同样的案情,不同地方的裁判者往往会做出截然不同的裁决,有很大的争议。比如在安徽裁决工伤保险争议案件,更主要的还是要依据本省的一个实施办法,但换到GD省,可能规定就又不一样。所以,劳动法复杂,亟需国家加大加强立法,统一规范,同案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