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番初步的谈话,林宣终于是明白了这些大领导们的意思了。
第一,他们确实是想要买断《彩云之南》这首歌的版权,不过这个不是必选项,而是可以商讨的;
第二,滇南省文旅局和广电局除了想把《彩云之南》定位官方宣传曲之外,还想把林宣这个人“签”下来,作为滇南省旅游形象推广大使;
第三,就是希望林宣最近能腾出时间,协助拍摄滇南省的最新旅游宣传片。
以这三点是滇南省今天找林宣交流的主要目的。
说实话,当林宣听到这些内容后,心中还是有些稍微震惊的。
主要的震惊点在于,竟然要把他“包装”成滇南省的旅游形象推广大使。
要知道这个荣誉可是不得了的,它不是一个市的,而是代表一个省级。
更加重要的是,这种形象大使的出任资格,无论是参照前世的蓝星世界还是现在这个世界,一个硬性的指标就是这个形象大使必须得是当地户籍。
就算不是当地户籍,那至少也是在本地出生的。
像林宣这样的情况,一个外地人来当滇南省的旅游形象推广大使,那可就有点特殊了。
一般这样的待遇,起步都得是天王级的艺人且不能有任何的污点,稍微名头大点的,说不定还往翻几代调查一下。
而林宣呢,抛去他三级调查员的身份不谈,他也只不过是个平平无奇的业余歌手罢了。
“看来《彩云之南》这首歌对滇南省的推动作用比我想的要大得多啊~”
林宣心底恍然。
给他这么一个名衔,《彩云之南》这首歌居功至伟。
至于最后一点,让自己出镜拍摄旅游宣传片,在林宣看来,这只不过是成为旅游形象推广大使附带的工作而已,没什么大的影响。
因此,现在林宣主要纠结的点在于,《彩云之南》这首歌到底要不要全部版权打包出售卖个滇南省。
然而,就在林宣考虑的功夫,文旅局和广电局的同志们却是就版权费的问题出了点小小的矛盾。
有位大领导执意要高价一次性买断《彩云之南》这首歌的版权,而另一个大领导则是坚持采用定期分成的方法,购买版权。
而这分成的结算方式,也算是独树一帜。
就是在一定的统计口径下,指定三个旅游景区,按照这三个景区当年的旅游总收入的百分之多少来规定一个分成。
这样以来,林宣这首歌的版权费就随着景区的收入波动而波动,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而如此分成的原因则在于这位领导认为《彩云之南》带火滇南景区的偶然性居多,现在花大价钱买入版权,就有点像是“高点套牢”的意思。
反倒是这种随景区波动而波动的更能反映出《彩云之南》之于滇南省真正的推动作用。
讲道理,这两位领导不同的“报价方式”还真是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态度,不过总的来看,还是支持一次性购买版权的居多。
眼瞅着这些滇南省的头头脑脑们内部意见未达成一致,再加前世身为歌手的直觉,林宣还是觉得歌曲版权在歌手自己手更合适一点。